同时,《权益办法》明确规定: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还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取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都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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