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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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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负担50%。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三)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九条社会捐助。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

  具体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征收机构应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人和村(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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