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曲某诉王某合伙纠纷一案中,曲某向王某主张一笔99000元的款项。
在法官查问款项组成时,曲某给出的答案是——为王某介绍来的人代办、补缴社会保险所垫付的费用及佣金。
原来,曲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相约为欲在苏购房的外地人“突击办保”,从中赚取“手续费”。
由王某联络有购房需求但欠缺必要条件的外地人员,曲某负责在网上寻找“挂靠公司”。
“挂靠公司”为外地人员以本公司员工名义办理社保补缴手续。每人收取19000元,其中包括补缴一年的社保费11520元,余下的是曲某与王某的佣金。
通过这种方式,二人成功为5人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但其中大部分钱款都是曲某垫付的,王某迟迟不返还,曲某只得将其告上法院。
在法官严厉的批评教育下,二人羞愧地从法院撤诉。
据悉,苏州市于2011年3月出台的住房限购令中规定“对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其他一些城市也有类似规定。此举意在限制购房中的投机性需求,遏制日益高涨的房价,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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