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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实施前未参保者可按平均工资60%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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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规定曾在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工作过,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离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通知》规定,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此外,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补缴缴费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记者了解到,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补缴程序:向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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