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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实施前未参保者可按平均工资60%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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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规定曾在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工作过,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离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向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县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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