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长春市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为52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为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为40元。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后,居民医保有关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按长春市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为90%。
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由35元提至40元
从7月1日起,长春市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为52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为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为40元。
2014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320元执行,由中央、省、市和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担。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3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52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2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40元。
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40元。
从7月1日起,长春市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为52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为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为40元。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后,居民医保有关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按长春市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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