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深圳市民、劳资关系发展论坛发起人吉峰将自己整理的对《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稿)》的十大意见书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希望对该办法的修订、完善会有所帮助。这些意见涉及总则、医保体系、基本原则、监督机构等方面。
建议社保基金实施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吉峰认为,社保基金金额巨大,资金来源于参保人,保障的是参保人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不是权力监督机关,等于是让关系户监督自己,这种监督状态根本没有保障。所以,要真正建立起独立、有效和公开的监督机构,即成立包括能够真正代表参保人利益的社会方监督机构,实施有力外部的社会监督,保障基金公平使用,管理安全。
质疑保费中断3个月即清零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继续缴纳。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自重新参保之月起重新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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