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先行支付规定障碍多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在事故或伤害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一)属于刑事伤害的,应提供公安部门证明;(二)属于交通事件的,应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三)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
吉峰认为,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社保法规定的是先行支付,并没有规定要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按照深圳的规定,要得到证明或判决书,需要走完法律程序几个月或一年以上的时间。”
征求意见稿规定,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自重新参保之月起重新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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