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事务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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