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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社保新政:当月未缴费 次月不享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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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相关政策都作了相应调整。区人力社保局相关人员指出,社保费用不足额缴纳将会给参保者带来不利的影响。
  及时缴费确保足额扣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用人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为此,区人力社保局温馨提醒:为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请参保单位务必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其中选择代扣的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雇主应保持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确保每月能够按时足额扣款。

  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社保缴费账户已经出现金额不足,其中缴费方式为“地税代扣”的,请先到地税相应窗口缴纳不足部分;缴费方式为“余杭区农村商业银行代扣”的,请就近至区市民之家人力社保局窗口,余杭、瓶窑或塘栖人力社保所打印缴款单后到余杭区农村商业银行窗口缴费,然后再办理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如暂停或终止在余杭区参保的,请及时就近至区市民之家人力社保局窗口,余杭、瓶窑或塘栖人力社保所办理停保手续或银行网点办理代扣取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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