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5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29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度原国有和国有控股、国有农林水、农垦、城镇大集体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人员
按照人社部发(2009)52号、赣府厅字(2009)152号、赣人社字(2010)293号文件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已由各设区市政府纳入《目标协议书》责任保障的已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和2010年12月31日前已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及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已按规定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2009年12月31日之后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12月31日之后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地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的不在申报补助范围。
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以关闭破产改制方案确定的为准,不含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