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困难企业单位及人员
1.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2.有少量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全年累计领取工资低于6个月(含6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困难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视同在职职工,待内部退养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政策。困难企业效益好转后,经核实,不再属于困难企业单位范围的,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报送材料
(一)市、县(区)基础资料
1.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机构2012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附件1,以设区市级数据为准);
2.统筹地区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附件1,以设区市级数据为准);
3.2012年度关破改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和补助人数情况表(附件1);
4.省级和地方财政2012年度关破改及困难企业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到基金财政专户的银行进账单凭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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