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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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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设立个人帐户,并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5.3%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提供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及普通门诊治疗为主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四)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五)实行属地管理;

  (六)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方便职工。

  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资金的拨付;市地税部门负责参保费用的征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卫生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服务;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职工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市发改委、国资委、监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本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限中方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及比例: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比例: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三)新建单位当年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单位和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基数计算标准。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比例: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根据本人需要选择,但初次参保选择缴费比例后不得再变更。

  1.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设立个人帐户,并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按5.3%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退休人员(含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缴费基数按年度一次性核定,当年不作调整。

  (七)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八)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时,累计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不满30年,女职工不满25年且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在办理退休前须按规定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现要求参保的,但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须按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到市社会保险征缴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缴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帐户不予计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支付该单位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不予计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支付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出售、拍卖,应当从资产变现所得中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应清偿在职职工当年(包括欠缴部分)和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用为标准计缴),清偿后,其退休人员可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原在职职工继续享受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建立淮南市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凡参加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总投保人,代表全体参保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申请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用于弥补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不足和用于大病困难补助。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按月划入。

  (二)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按月划入个人帐户。

  1.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为标准,45岁以下(含45岁)按1.0%划入,45岁以上按1.4%划入。

  2.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养老金的3.6%划入。养老金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基数。

  (三)在职职工实足年龄按参保缴费实际年龄计算确定,年度内一次性核定,当年不作调整。

  (四)市征缴中心为每个按8.5%比例缴费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参保人员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只限于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制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医保证历),作为就医住院的凭证。

  (五)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统筹基金

  (一)统筹基金构成:

  1.统筹地区全部参保单位缴费总额扣除记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利息;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3.财政补贴;

  4.社会捐助;

  5.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统筹基金用途:主要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等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等,由同级财政解决,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五章就医购药管理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指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及乡镇卫生院)逐步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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