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我市对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再次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内容主要涉及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城镇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等7个方面,政策调整后,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具体内容如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需再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
政策调整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员25%的,用人单位要为超比例部分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将减轻。据测算,这一政策将为全市用人单位每年累计减轻缴费负担达2500余万元。
设立在职职工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新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在职职工转退休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别为男30年,女25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10年。此项政策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缴费人员,这两类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
新政策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7万元,补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提高到23万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提高到800元:
新政策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年度定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年300元提高到800元,这项政策将使我市319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受益。
城镇职工医疗补助门槛降低:
从新政策发布之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调整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此项政策使参保人员享受医疗补助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将有更多的大病患者能够享受到医疗补助待遇,从而进一步降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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