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十二、用于危重病抢救(凭医疗单位抢救证明)或治疗公伤(凭单位证明)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下列各项报销部分医药费:
一、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所需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的人工器官最高价格报销。
安装国内尚无生产的进口人工器官,可参照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报销比例报销。
二、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需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百分之五(离、退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本人不负担)。
三、经批准疗养或康复医疗(指非手术或非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人员)所需的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只报销药品费。
四、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检查费(除化验费以外的各种x光放射等检查性质的费用)、住院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九十五。另百分之五由患者个人负担。
提示:2010年年公费医疗改革将全面施行。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年内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元旦起,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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