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避免双倍工资的处罚,有不少用人单位纷纷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朱杰(化名)是于2008年才与电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今年9月,公司向朱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朱杰对此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双方对入职时间发生了争议。单位拿出劳动合同说,他只在单位干了3年,但是朱杰认为自己实际工作了8年,前5年并没有签合同。
在劳动仲裁庭上,朱杰拿出了一个很有力的证据,一本已经泛黄的入职培训通知,上面有他的名字,这让单位傻了眼。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为此,裁定必须给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员分析,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举证,首先看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但也不能说明这就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这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去年处理案件中,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流程上的繁琐或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出现了劳动者在入职报到很长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不与其签劳动合同、办社会保险的现象。
劳资双方因赔偿金引发的争议还体现在: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赔偿金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算,之前不适用。为此,日前出台的江苏《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高管“加班”,有加班费吗?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