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辽市在政策标准、待遇水平、信息系统、经办流程“四统一”的基础上,按照“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独立核算”的原则启动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城镇医疗保险由旗县级统筹提高至市级统筹,使通辽市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通辽市医疗保险改革2001年启动实施,实行旗县级统筹。多年来,在“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发展方针指导下,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构筑起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助、生育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并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了覆盖城镇各类人群,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截至2014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03万。但由于统筹层次低,政策待遇不均,各旗县市区报销标准高低不一,最高支付限额差距明显,群众就医结算不方便,迫切需要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效率。2014年,通过对市本级及各旗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梳理和调整,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六个主要政策,为实行市级统筹打下了制度基础,各项政策更加倾向民生保障。
注重制度整合衔接,全市政策“一盘棋”
注重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政策的制度衔接,统一两个险种的基本政策框架体系,如两个险种医疗等待期、住院起付标准的一致,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成年居民首次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统筹区外治疗1000元。
最低缴费年限25年,实际缴费不少于14年
设立通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同时为降低用人单位、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解决已经退休人员的医保后顾之忧,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者合并计算,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4年,视同缴费年限指2000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或劳动合同鉴证,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
统一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向退休人员倾斜
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依照职工不同年龄段,按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退休费)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账户整体计入比例为:45岁以下的,按2。8%计入;46岁以上的,按3。2%计入;退休人员按3。6%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归职工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工作调动时,其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转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