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
慢性病、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纳入门诊治疗
19种慢性病、重大疾病和罕见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精神病;癫痫病;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乳腺肿瘤内分泌治疗;心脏搭桥和置放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慢性丙型肝炎治疗;注射胰岛素糖尿病;真红细胞增多症;费城染色体阳性慢性髓性白血病。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限额支付待遇
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据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顺产生育医疗费限额2000元;剖宫产生育医疗费限额350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本人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顺产生育医疗费限额2000元,剖宫产生育医疗费限额3500元。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本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待遇,其中自然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剖宫产限额补贴标准为1200元。
新生儿“落地参保”
新出生居民由其法定监护人在其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未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当月及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降低贫困、重度残疾人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降低6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降低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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