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从今年9月起,宁波市将依据市政府新近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实现医保城乡统一。9月1日起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本月开始,宁波市各地陆续开展居民和学生新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其中宁波市区(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各街道、乡镇各类居民参保缴费将于6月15日开始,各类学生的参保缴费则从6月8日启动。
参保对象:各类居民、学生
据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或住院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和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另一类则是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
要注意的是,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本次参保设有过渡期
由于原城镇居民医保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原来的新农合年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了统一起见,本次新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确保顺利过渡,市区范围内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4个月缴费按全年标准三分之一执行,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
成年居民设有两档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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