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人应于每月20日前在银行托收账户内存足当月应缴社保费,以防止托收失败。如连续三个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机构将视为参保人员自动停止参保。若恢复正常参保的,必须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四)托收成功的次月,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提供的通信地址寄出《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收不到者,可致电25168811或25168123补打收据。参保人如通信地址、银行帐号、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五)填写表格,字迹应当工整;
(六)如实申报,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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