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职工医保转移时,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到达缴费年限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该政策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只转医保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通知》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为适用人群。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由于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市级统筹,在以往的省内跨市的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往往不互认年限,导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需“清零”重新计算,这影响到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退休医保需累计满足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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