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流动就业人员由于医保年限互认,而最后带来的退休到底在哪里享受医保待遇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这个条件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不符合这个条件,但在曾经参保的地方满足该条件的,可在曾经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以广州职工参保人为例,其在广东省各市参加医保的年限需累计满足广州市退休医保最低缴费年限15年,同时还需在广州实际参保10年,方可享受广州的退休医保待遇。
对于在曾参保地仍未符合规定的,《通知》表示,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