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级和市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分别为80%、75%和50%。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大病按照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住院及门诊大病补偿封顶12万元。
注:镇保参合人员不享受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
(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含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待遇的纯农参合人员。大病保险由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如下:
1、按病种
罹患上述四类门诊大病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基金补偿后,参合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本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基金补偿50%。
2、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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