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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须配套政策积极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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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确把农民也纳入了社会保障的范畴。同时,要求在推进过程中“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性作用”。目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医疗、养老等方面具有潜力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另外,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市场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农村人身保险服务网点基础薄弱,而且欠缺高素质的人才。县城的保险公司主体增速过快,而乡、村的基层服务网点相对发展缓慢。由于基层网点少,保险公司对农村人身保险的业务支撑和售后服务力不从心。另外,部分人身保险营销人员没有归属感,没有长期经营的思想观念,缺少正规的保险业务培训,缺乏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没有形成适合农村的良性循环的销售渠道。此外,保险服务不到位。有的时候,农民想买保险却不知道到哪儿去买;理赔时,农民得跑到几十公里之外的县城,而且有时还得反复跑多趟才能解决问题,手续繁琐,花费时间长。这些情况导致了部分农民对保险服务的满意程度不高。个别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时,忽视对员工专业技能的培养及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致使出现大量的“人情单”和“劣质单”,给后期的售后服务带来很大的影响,特别是营销人员的变化,造成部分保单没有售后服务,进而产生退保现象,给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拓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在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上,政府部门应积极给予政策扶持,为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发展保驾护航。各级政府部门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配合相关“三农”政策,加大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尽快使保险惠及广大农民。积极支持政策性保险业务拓展。处理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与新农合等业务相结合,将商业保险纳入到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来,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积极探索开展县域合作医疗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城乡一体化提供保障;县、乡、村政府共同支持农村小额保险等业务的普及和推广,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建立互利共赢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小额保险、简易人身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着力点,积极投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农民“买得起、买得到、愿意买”的问题,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探索在受灾地区对特定标的保险办法,提高抗击自然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与生活秩序的能力;相关政府部门紧密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专为农民工开办的相关人身保险业务等。为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运行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并进行立法引导。对农村保险机构的营业税实行优惠,对农村营销员税收进行减免,并适当扩大直接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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