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这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发挥医疗保障兜底的重要举措。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在贯彻落实国办的《意见》上,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2013年,我省就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昨日,省人社厅工作人员解读了相关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省同步
据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李宏坤介绍,2013年,我省在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之初,就实现了全省各统筹地区的同步实施,实现了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
“国家要求是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居民参保全覆盖,我省提前两年就实现了这一目标,使广大参保人群提前受益。”李宏坤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受益30427人,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5%以上。
拓宽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据介绍,国办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大病保险“大病范围”是按照医疗费用来确定的,不再按照疾病病种来确定保障范围。
我省在2014年推进大病保险中,明确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比,既拓宽了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又与新农合在大病保险政策上做到了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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