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外,《通知》同时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按照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通知》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也可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出。
而此前已一次性缴纳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含协保人员)等维持原缴费水平不变。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大病医疗保险费逐年划完后,应按当期缴费标准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20元由门诊家庭补助账户中划出,未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20元由门诊家庭补助账户中划出15元,由统筹基金中划出5元,在校大学生缴费每人每年20元由统筹基金中划出。
同时,《通知》还补充指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盈亏运行情况变化可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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