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各险种涉及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时,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的,按2420元确定;个体、自由职业者允许在我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2730元-10225元)之间自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的,按2730元确定。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涉及企业职工、个体、自由职业者的,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对象,参照企业职工,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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