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朱女士于2015年6月13日入职于某大酒店,岗位是客房部服务员。直到8月21日,酒店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朱女士随后便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酒店尽快解决自己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问题。酒店负责人声称,酒店正处在“试营业”阶段,待酒店正式开业后,才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朱女士与酒店多次协商未果,申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酒店与朱女士补签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案件焦点】
本案涉及的焦点是“试营业”阶段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
所谓“试营业”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经营方式,是经营者在经营初期的一种普遍说法。主要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该营业场所刚开张,管理可能不周密、服务可能有欠缺、正在逐步完善之中。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设定“试营业”这种概念。所以,只要经营者发生经营行为,就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案例,试营业中的酒店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就与劳动者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该酒店负责人声称待酒店正式开业后,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还会面临因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从次月起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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