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用工行为一旦发生,劳动关系就已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这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法定义务。而该酒店的试营业阶段并非独立于法律规定外的“特殊期”,该酒店处于“试营业”阶段的职工也有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以“试营业”为借口拒绝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试营业”,“试营业”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处于“试营业”中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