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资深保险法律人士许良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高院的最大突破就是打破了司法界长期存在的分歧,明确保险属于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偿债,而且明确了操作程序。比如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许良根说,以前有些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单方强制解除被执行人的保险合同,这其实不符合《合同法》的精神,保险公司也很为难。该《通知》规范了程序,也就扫清了执行障碍。
各地效仿的可能性大
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尧光振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说,浙江高院《通知》不仅第五条有突破,而且还首次明确了哪些保险财产可以作为责任财产,而此前最高院没有相关具体解释。按照浙江高院的《通知》,“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许良根认为,该《通知》在划定保险执行范围时特别关注到了责任财产金额比较大的险种,兼顾到了各方利益,对偿债意义不大的保单或险种,强制执行就会既损人也不利己。虽然这只是浙江省高院的通知,仅在浙江省内有效,但经过一段实践,推广到全国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各地相继效仿的可能性很大。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