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开始征求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第13条规定,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退休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该条款引起市民诸多疑问和不满。5月15日下午,深圳市社保局召开说明会回应此事,强调25年的缴费年限合理,新制度“是一个更优惠的制度而不是一个更苛刻的制度”。
2017年及以后办理退休缴费年限需满25年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但深圳市法制办5月4日起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第13条规定:“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参加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以下规定年限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2013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1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2014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2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9年;20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1年;2016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4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2017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前款人员退休时不满缴费年限的,需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继续缴费的,可选择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或统筹式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式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按其退休金的11.5%的标准按月缴费,参加统筹式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的标准按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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