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永嘉公务网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永嘉县对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上缴费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现在公布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省规定执行,即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在职月平均工资标准作为当年度的缴费基数。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2%(其中单位为14%,个人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职工个人申报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590元(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对不申报缴费基数的,其月缴费基数按2590元确定,换算为绝对额最低月缴费标准每人每月为569.80元(其中单位为362.60元,职工个人为207.20元)。
(三)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或没有按时申报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即3280元),换算为个人月缴费标准为590.40元;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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