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理医疗待遇有关手续
医疗费用审核后,将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医疗(康复)费用、银行账号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单据》,填写《济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经科室初审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审批。根据分管局长审批意见,按拨付单据的流水号逐一排序,装订成册归档并留存;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
1、职工就诊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时,遵循“先市内后市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严格掌握转院标准。
2、因伤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填写《济宁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就诊定点医院的主治医师写出病历摘要并提出转诊理由,主管医生、科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审批。
3、根据《济宁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填写的内容,核对计算机系统内工伤职工的伤情记录,确认转入医院是否为上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符合转诊条件的,加盖科室业务专用章。不按上述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济宁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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