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保定市对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从新参保人员和续保人员缴费、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该政策自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新参保人员的缴费政策
为解决职工特别是年龄偏大、工龄较短的人员,参加医保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费用过高、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新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选择参保缴费:可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月起,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可申请自进入单位时间起,按核定缴费基数的8%补缴,补缴部分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可申请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补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差,按核定缴费基数的5%补缴,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调整续保人员的缴费政策
为确保同龄职工缴费标准的公平性和统筹区域内外政策的一致性,允许职工可以重新参保。续保缴费政策调整为: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出现欠费的,应自欠缴之日起补缴。不补缴欠费的,可自愿申请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原实际缴费年限不予累计、不予视同,实缴年限自新参保之月起计算。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政策
为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未办理退休等原因导致无法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问题,新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且基本医疗保险实缴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男30年,女25年),经本人申请,可按保定市上年度企业养老金的平均数为基数,以4%的比例按月划入个人账户,按等同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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