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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职工医保待遇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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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保定市对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从新参保人员和续保人员缴费、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该政策自1月1日起执行。
  规范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单位进行规范,增加门诊特殊疾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终止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相关配套办法已就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作出了调整,同时逐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当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7万元调整为9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3万元调整为51万元,两项合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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