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未参保缴费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现企业已灭失,且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
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帐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
办理补缴所需手续: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后,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经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并办理补缴相关事宜。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科复核同意后,再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时,应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等原始资料或档案。
因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提供同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确定存在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仲裁、调解文书后,再分别补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和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时间的养老保险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有原始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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