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登记程序
(一)未就业或就业转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三张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自愿办理失业登记。
1、未能升学初、高中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2、未就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3、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失业登记。
4、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凭工商部门的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5、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口所在地人事、民政、军转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6、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7、失业登记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符合失业登记范围和对象的人员,自愿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报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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