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布《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跨市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规定,参保人员将真正实现“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今后,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将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 计算确定,以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
不过,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山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
但对其中的“4050 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个人和单位全部缴费。
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山东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山东省。
山东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 年的参保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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