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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异地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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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发布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山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的时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异地转移接续。真正实现了山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将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到就业地。


  非山东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 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据了解,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 2010 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将自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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