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日前,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人保局就《通知》相关政策内容作了解答。
问: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及晚领多得的基本原则,建立了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问:上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问:个人账户养老金怎样计算?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按照其周岁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年龄在40周岁至7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家新办法的规定确定;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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