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计算参保人员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其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按照1计算。
从2011年起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设三年过渡期,即:2011年参保人员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1的,按照1计算;2012年当年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0。85的,按照0。85计算;2013年当年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0。75的,按照0。75计算。从2014年开始,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按实计算。
问: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底以前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参保人员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问: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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