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特别是频繁来往于城乡间的农民工都曾有过这样的顾虑,在不同地区和多个时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后,一旦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工作,基本养老关系却得不到顺畅转移接续,已参保的农民工不得不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如今,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正式启动,解除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办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群。
我省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转入转出注意“三个15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作出限时办理规定,各级社保机构要在“三个15天”完成所有程序办理。
第一个15天,参保人员要将申请表和要求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要对申请表和这些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工作人员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二个15天,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要办理参保人员在本地的相关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出的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制作出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信息表发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的社保机构,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
经过第三个15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完成。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需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农民工转移接续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有关权益保障,也作出了规定: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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