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工人,如何计发退休生活补贴费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文件和自治区内政发[1982]13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通知、以及劳动人事厅内劳人险[1985]20号通知,对超过退休未办退休手续的干部、工人,除因工作需要,经盟、市以上组织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限者外,达到退休年龄未办退休手续的时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也不得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费。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到达退休年龄即停发工资,改发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费。
四、加发退休生活补贴费的审批手续问题
凡符合《通知》规定,享受退休生活补贴费的退休职工,不论已经办理退休或以后退休的,均应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审批表》,由盟、市、旗(县)劳动、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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