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
重点考虑国家新药和本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减肥、解酒、增强性功能、治疗不育症等类别的药品;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
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根据国家药监局提供的药品数据,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有关情况,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接受企业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按照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要求,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