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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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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精神。

 
三、调整内容

 
(一)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调出,调入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二)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适合本省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本省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疗效的新药、新剂型;

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

重点考虑国家新药和本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减肥、解酒、增强性功能、治疗不育症等类别的药品;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

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根据国家药监局提供的药品数据,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招投标有关情况,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接受企业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按照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要求,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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