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保险政策内容如下:
一、实施时间: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和《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自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二、生育保险保障待遇的调整:
(一)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达到的缴费年限由12个月调整为10个月。
(二)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门诊产前检查和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了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提高了分娩待遇:原政策的分娩限额为顺产1200元、助娩产1500元、剖宫产3000元;新政策的分娩限额提高为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
(五)规定了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待遇:原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5种,其医疗费用与住院分娩的费用累计分段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较低;新政策规定的并发症为27种,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六)提高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标准:原现政策为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新的政策调整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七)强化了企业生育津贴的发放责任:生育津贴从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起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三、生育保险的就诊流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女职工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生育保险登记
办理地点:具备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