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体系。经过七年多的运作,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现了全市广覆盖,2009年度,生育保险参保总人数达98万人。非厦门户籍外来女职工,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已交满12个月的,同本市人员一样能申领厦门生育保险待遇。外来女职工,由于大部分非常年轻,又处于生育高峰期,这一群体已成为申领人群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申领条件
(一)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从首次收到生育保险费当月起至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前一个月止,但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四)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必须是正常缴费。
二、申领程序
(一)登录厦门劳动保障局网(网址1为http:://www.xm12333.com网址2为http:www.xmldbzj.gov.cn/),下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委托书》,按要求填写;
(二)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三)携带《申领表》及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受理窗口(区属企业、失业人员到所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四)符合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三个月之内为核实期限,若没有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如有异议,请本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
(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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