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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保障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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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过七年多的运作,职工生育保险实现了全市广覆盖,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已正式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体系,外来女职工同本市人员一样能申领厦门生育保险待遇。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失业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用人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计发);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生育津贴:

  ㈠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㈡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㈣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㈡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㈢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四、待遇申领时间

  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方可办理申领手续。

  五、待遇申领截止日期

  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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