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保护妇女人身及婚姻家庭权益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重点,单列条款,对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加以明确。对上位法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作了细化,明确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和投诉渠道。还专门设立条款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婚前医学检查,降低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
针对离婚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离婚时,房屋居住使用权或者承租权归男方享有,女方无房居住又无经济能力另行租房的,应准予女方暂时居住或者由有经济能力的男方租房供其暂时居住,暂时居住时间不超过两年。
男方提供住所确有困难但经济上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保护农村“外嫁女”权益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以户籍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保障农村妇女在其户籍所在地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成员平等的财产权益。
例如规定地方政府如发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违反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包地。
形成社会协作 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自治区妇联主席王革冰介绍,妇联下一步的工作是面向社会和妇女展开宣讲,在全区掀起学习《实施办法》的热潮。各级妇联要履行职责,向政府部门献言献策,积极推动《实施办法》的落实。
王革冰还表示,实施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只有全社会密切协作,才能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强化了政府部门责任、大众传媒责任、社会公众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它的重新修订和实施必将对广西的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产生深远和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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