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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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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按日计算按月支付。职工休产假可领生育津贴,个人不缴保险费。

[摘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按日计算按月支付。职工休产假可领生育津贴,个人不缴保险费。

职工休产假可领生育津贴

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双胞胎可多领15天津贴,医疗费由生育基金全额埋单,生育保险费单位全出个人不缴纳,三大亮点:

1、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女性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津贴,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一般情况是90天的津贴,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符合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来基金支付80%提高到全额支付。在此之前,据估算我省人均实际自费高达约40%。

3、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没有就业,仍然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费单位全出

2001年7月,我省颁布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统筹层次低、保障项目不全、待遇水平不高,存在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期间没有享受生育津贴的状况。为改变这一现状,今年1月份,《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0.6%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双胞胎多领15天津贴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的项目有:生育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条例》规定,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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