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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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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按日计算按月支付。职工休产假可领生育津贴,个人不缴保险费。

和以往规定不同的是,《条例》还详细规定,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1)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45天计算;(3)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30天计算;(4)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30天计算。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配偶未就业也享受生育保险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事项,《条例》还特意规定,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生育期间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从业人员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不缴费责任人将挨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征收机关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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